来源:省交通运输厅 时间:2020-07-01 07:55:00

关于促进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规范化管理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措施的通知

辽交公水规〔2020〕10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省交投集团:

  为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交公路规〔2020〕4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全力打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营商环境建设重要指示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上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消除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活动存在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促进招标人依法履行招标采购主体责任,依法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行为,督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规范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行为,优化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管理,推动公路养护高质量发展,为加快推进交通强国建设,助力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坚强保障。

  二、主要措施

  (一)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严禁违法限制或者排斥任何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依法纠正非法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现象,确保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招投标活动。

  (二)具备招标法定条件。招标人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禁尚不具备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开展招标投标。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应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养护需求分析、养护技术方案或设计文件确定等工作流程完成前期决策,纳入养护工程年度计划且资金来源已落实,方可开展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活动。

  (三)严禁规避公开招标。除应急养护等法律、法规规定可采取非招标方式外,公路养护工程以及与公路养护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禁止将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活动,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四)简化招标投标流程。要参照《公路工程标准文件》,结合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编制招标文件,详细载明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公路养护工程招标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于施工技术方案简单、工期较短且季节性较强的公路养护工程,可合理缩短招投标周期,但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五)精简投标证明材料。取消调整投标证明事项,采信投标人在社保系统打印的职工缴费证明。投标人的主要人员从其他在任项目撤离、无行贿犯罪查询记录可采取书面承诺方式。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验资报告、业绩、主要人员资历、信用等级等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查询核验的信息,不得另行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得因装订、纸张、非关键内容的文字错误等否决投标人投标。

  (六)全面公开招标信息。招标人应按照年度或分阶段或逐个项目提前发布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拟招标公路养护工程项目信息,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动态更新,供潜在投标人知悉和进行投标准备。公开招标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人应编制包括拟招标项目概况、标段划分、预计招标时间、项目预计投资等在内的招标计划,并在招标公告发布至少10日前通过发布招标公告的法定媒介或招标监督主管部门网站公布。

  (七)增加招投标透明度。全面公开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投标人资格条件和评标办法的全文及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中标候选人关键信息(投标报价、主要人员业绩及相关证书编号、企业业绩等)、否决投标依据和原因、投诉处理决定、招投标当事人不良行为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且最后1天为工作日。对于投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未中标的投标人,要书面告知未中标原因。

  (八)科学合理划分标段。按照有利于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施工组织和管理、各专业衔接与配合,可采取按整条路线或片、区域捆绑的方式划分标段,也可按年度周期、路段里程和工程类别划分标段,但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项目可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总承包单位(包括联合体成员单位)不得是项目初步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或其附属单位。鼓励开展公路技术状况评定、设计咨询、养护施工及质量控制一体化招标。

  (九)合理分担合同风险。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合同双方风险,不得设置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政治经济环境变化、极端恶劣天气、工期延误等风险转嫁给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确保双方主体地位平等。招标文件中应当设置合理的价格调整条款,明确约定工程价款支付期限、方式和条件。要明确约定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于因招标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招标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投标人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

  (十)规范保证金管理。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严格载明保证金收取的形式和金额、返还时间、不予退还情形以及逾期退还的违约责任。严禁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外的其他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估算价2%,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项目交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允许投标人自主选择以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银行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十一)畅通异议投诉渠道。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公布异议受理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完善投诉处理内部控制机制,依法及时处理投标人提出的投诉,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当事人的告知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并公告投诉事由、调查结果、处理决定、处罚依据以及处罚意见等处理结果。

  (十二)加速推进电子招投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有计划分阶段推行招投标全过程电子化,利用技术手段解决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串通投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突出问题。要鼓励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建设运营和选择使用的市场竞争,支持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符合行政监督要求的交易平台。要通过行政监督平台公布行政监督职责,发布行政许可、行政处理决定、市场主体业绩和信用等信息。要加强电子招投标网络安全保障,注意风险防控。

  (十三)注重完善合同内容。招标人可参照《公路工程标准文件》,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编制专用合同条款,按规定补充细化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细化或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签订合同前,招标人应与中标人共同确认合同规定的工程内容和范围,详细讨论分析公路养护工程的投资、进度与质量等商务和技术方面主要内容,但不得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包括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

  (十四)全面披露合同履约信息。加大公开招标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合同履约信息公开力度,保障市场知情、监督、参与权。招标人要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在发布招标公告的法定媒介或招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网站,公开合同的关键性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合同双方名称、合同价款、签约时间、合同期限等),并定期通过招标监督管理机构网站,及时公开项目重大变动、合同重大变更、主要人员变更、合同中止和解除、重大违约行为处理结果、交竣工验收等履约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十五)提高项目开工效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联合公安交管部门建立对公路养护工程项目中标人的跟踪服务机制,指导帮助中标人提高交通组织方案制定质量和审批受理成功率。中标企业在接到中标通知后,便可启动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申请有关方案的制定工作。对于关系安全确需保留的工作手续,要合理压缩时限,确保合同签订后项目能够及时开工。

  (十六)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强化项目合同对工程价款支付的约定,推行《公路工程标准文件》的计量与支付结算制度。项目合同应约定合同款(包括预付款、月进度款及人工费用、交工结算款、合同最终结清款等)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合同款的违约责任。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满足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财务、档案管理等支付条件的,招标人必须在收到发票后30日内(其他资金来源的项目参照执行)将资金支付到投标人账户,不得延迟付款,不得将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投标人付款的条件。

  (十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监管方式,通过招标文件和招投标情况报告备案、评标活动随机抽查、合同履约情况检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履行评标专家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要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管,严格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实行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制度。

  (十八)健全信用管理体系。省交通运输厅研究建立公路养护从业企业及人员履约信用评价体系,逐步完善信用评价机制和标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推动公路养护从业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或更新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等信息。要强化失信联合惩戒,督促公路养护工程招标人应用信用评价结果,鼓励和支持招标人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从业企业,并实行减免投标保证金、降低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增加投标标段数等优惠措施。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站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强化政治站位,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营商环境优化工作,将规范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工作作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发展环境最优省部署要求的必行之举,作为保障企业公平参与公路养护市场竞争的分内之事,一以贯之抓好落实。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行业监管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招标人将各项措施要求执行到位,对随机抽查、重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对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移交相关部门严肃追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准确传递政策导向,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充分彰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要大力开展行业警示教育,通过门户网站、行政监督平台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例,增强市场主体对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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